(2016)青0122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魏富生与陈生全、杜国秀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富生,陈生全,杜国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2执115号申请人魏富生,男,汉族,2004年生,学生。法定代理人魏连超,系申请人魏富生之父。被执行人陈生全,男,汉族,1973年生,居民。被执行人杜国秀,女,汉族,1985年生,居民。执行标的:200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富生与被执行人陈生全、杜国秀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6年1月29日达成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陈生全、杜国秀于2016年6月1日前给付申请人魏富生2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6)青0122执115号申请执行人魏富生与被执行人陈生全、杜国秀身体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景春审 判 员 梅 丽代理审判员 柏文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丽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