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黄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2刑初171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培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6日,被告人黄某与赵某、毛某(均已判决)驾驶香槟色尼桑轿车来到金华市区义乌街80号皇冠网吧内,趁四周无人注意之际,利用自带工具撬开网吧内用于锁电脑主机的锁,由黄某望风,赵某、毛某实施盗窃,拆卸网吧内7台电脑主机,窃得赢得而牌i5-2320型处理器7只、金士顿牌1333容量4G内存条7条,后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处理器及内存条总价值为人民币6630元。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黄某主动到湖南省江永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后被取保候审。期间脱保于2015年10月12日被上网追逃。2015年11月25日,被告人黄某在广州火车东站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毛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1月25日至2016年5月24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黄某将盗窃的财物退赔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赖樟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