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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民初字第14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松岩建材有限公司与李胜全、马丽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松岩建材有限公司,李胜全,马丽洁,廊坊市松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1475-1号原告秦皇岛市松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雪松,董事长。被告李胜全,男,193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为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马丽洁,女,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廊坊市松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法定代表人李胜全,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秦皇岛市松岩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胜全、马丽洁、廊坊市松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廊坊市松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一、申请人的住所地在廊坊市广阳区,并非贵院管辖范围。二、本案标的为买卖合同关系,申请人为买受人,申请人的合同义务是向被申请人支付货款,按被申请人所称,其认为申请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因此,履行义务一方应为申请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秦皇岛市。请求贵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或将案件移送至廊坊市广延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之间存在多年的“松岩”牌SY防水卷材购销关系,被告购买原告防水卷材用于其经营使用,且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货款,因此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接收货币一方的原告所在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故原告所在地辖区的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廊坊市松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桂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邵鑫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