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洪井明与厦门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井明,厦门市中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834号原告洪井明,男,194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代理人周玉坤,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中医院,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号。法定代表人陈进春,院长。原告洪井明与被告厦门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井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3元,由原告洪井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国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程XX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