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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民辖终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王中勤与张洪仁、刘彦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中勤,张洪仁,刘彦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民辖终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中勤,个体经营者,住哈尔滨市双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洪仁,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审被告刘彦娟,住哈尔滨市双城区。上诉人王中勤因与被上诉人张洪仁、原审被告刘彦娟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三商初字第567号民事裁定,以上诉人住所地在哈尔滨市双城区,本案应由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引起的欠款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因双方当事人协议管辖约定不明确,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接收货币一方原审原告张洪仁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为合同履行地。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原审二被告住所地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均享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以原审原告张洪仁选择合同履行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诉讼,确定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裁定驳回原审被告王中勤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大宏审 判 员  周志杰代理审判员  冯 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金旭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