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3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侯艳斌与赵永军、赵长生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艳斌,赵永军,赵长生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3民初61号原告侯艳斌,农民。被告赵永军,农民。被告赵长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艳斌诉被告赵永军、赵长生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侯艳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艳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艳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艳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利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学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