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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3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侯艳斌与赵永军、赵长生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艳斌,赵永军,赵长生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3民初61号原告侯艳斌,农民。被告赵永军,农民。被告赵长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艳斌诉被告赵永军、赵长生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侯艳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艳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艳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艳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利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学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