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少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少民初字第464号原告程某某,男,生于1977年1月15日,汉族,员工,住济南市。被告刘某某,女,生于1985年11月8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6年2月1日以已与刘某某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文燕人民陪审员 张红灵人民陪审员 陈 颖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杜玉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