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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8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余后勋、唐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后勋,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8执恢20号申请人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被执行人余后勋,××,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居民。被执行人唐华,××,湖北省××燕子镇政府干部。申请人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后勋、唐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唐华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每月还款2000元,本院依法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唐华仅偿还了本金5000元,剩余本金45000元及相应利息未偿还,现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查,被执行人唐华在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有账户,账号81×××2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唐华在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81×××27),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内,只能存入,不能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熊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