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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某甲、王某甲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0037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64年5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1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乳名套,男,1980年1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阜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张曌,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乙,男,1997年1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阜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5)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1月29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及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张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初,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李某、孙某、靳某(均另案)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轮流变换地点在阜南县开设赌场。被告人王某甲负责看护抽头钱箱,被告人王某乙和“超毛”(另案)等人负责放哨。每天聚集二十余人用牌九进行赌博,从夜间十点多钟开始至次日三四点钟结束。赌场按照庄家赢钱的10%进行抽头,每天抽头近万元。2015年9月18日2时左右,阜南县公安局民警查禁该牌九赌场,当场抓获涉赌人员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等共计十三人,扣押牌九三副及赌资13210元。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为获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均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系从犯,案发后主动退赃,自愿缴纳罚金,当庭自愿认罪,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初,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在阜南县王堰镇流动开设赌场,每天聚集二十余人用牌九进行赌博,从当日22时许开始至次日4时许结束。赌场按照庄家赢钱10%的比例抽头渔利,每天抽头渔利数千元至一万元不等。被告人王某甲在该赌场看守抽头钱箱约30天,每天工资300元。被告人王某乙在该赌场放哨6天,共获取非法所得1000元。2015年9月18日2时许,阜南县公安局巡防大队民警将该赌场查禁,当场将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及参赌人员等13人抓获,当场查获并扣押赌具牌九3副、赌资1321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前科情况、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阜南县司法局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退赃收据、证人魏某、张某乙、史某、李某、杜某、张某丙、吴某、沈某、胡某、刘某甲、单某、刘某乙、刘某丙、孙某、张某丁证言及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开设赌场提供帮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从轻处罚。三被告人退赃、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及其社区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家法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惩治赌博犯罪,对被告人张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王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对被告人王某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1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王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对被告人张某甲的违法所得(已退出一万元),予以追缴;对被告人王某甲的违法所得(已退出九千元),予以追缴;对被告人王某乙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一千元,予以没收,均上缴国库;五、对扣押在案的赌具牌九三副及赌资人民币一万三千二百一十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炳鹏代理审判员  高 曼人民陪审员  刘国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程 苗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