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执刑财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肖草、杨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草,杨飞,刘应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刑财字第144号申请执行移送人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肖草。被执行人杨飞。被执行人刘应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乡市人民法院(2015)嘉桐刑初字第82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肖草、杨飞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执行人刘应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危险驾驶罪一案,执行标的39503.82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均在服刑,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刑财字第144号案件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沈 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