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刑更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言五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言五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297号罪犯陈言五,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兴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作出(2010)郴北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言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交付执行。二0一四年四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6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言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能吃苦耐劳,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百分考核中折计大功、小功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言五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言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宝华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邱 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