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刘燕明与刘振林宣告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燕明,刘振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于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刘燕明,女,住沈阳市于洪区。被申请人:刘振林,男,户籍地沈阳市于洪区。申请人刘燕明申请宣告刘振林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系申请人的父亲。1985年10月1日,被申请人刘振林离家出走。从2009年开始,申请人多次到当地派出所报警,寻找被申请人未果。当时公安部门按程序对申请人采集血样,并填表后报刑警。现被申请人仍然无任何信息。故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刘振林,男,194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下落不明前居住地为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郑家巷2-84号,与申请人系父女关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于2015年1月29日在《法制日报》发出了寻找被申请人刘振林的公告,法定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刘振林仍下落不明。另查明,沈阳市于洪区城东湖街道郑家村民委员会与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南阳湖派出所共同出具证明,证明:“刘振林,男,身份证号码为:210114460612033,于2009年初走丢,至今尚未回来,特此证明”。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户口本、村委会和派出所证明等在卷佐证,本庭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振林,于2009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原告起诉日2015年1月14日已满四年。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在《法制日报》发出了寻找被申请人刘振林的公告,法定期间为一年,公告期已届满,具备宣告死亡的法律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振林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于泽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曹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