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91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孔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93号原告孔某,女,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开发区。被告徐某,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定于2016年2月1日下午14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审判员 王平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何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