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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钟某与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708号原告:钟某。被告: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与被告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超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韩若秦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