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223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23民初88号原告:马某某,女,回族。被告:郭某某,男,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马某某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志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韩月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