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民辖终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程家荣与张效敏、黄忠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效敏,程家荣,黄忠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民辖终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效敏,男,1971年8月10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家荣,女,1963年7月15日生,汉族。原审被告:黄忠梅,女,1972年4月14日生,汉族。上诉人张效敏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5)田民一初字第029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裁定在未经审理的情况下,认定“原告程家荣与被告黄忠梅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引发诉讼,黄忠梅将借款汇至程家荣账户,程家荣将借款利息还至黄忠梅账户”,存在未审先裁的情形,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程家荣以张效敏、黄忠梅为被告,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因借张效敏50万元,将自己的房屋作价67万元抵偿借款,并将该房屋过户至了黄忠梅名下,诉请被告支付房屋抵款余额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程家荣以黄忠梅、张效敏为被告提起诉讼,其中,黄忠梅住所地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张效敏住所地位于淮南市大通区,故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及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均对本案有管辖权,程家荣选择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但原裁定在未经开庭审理的情况下,直接认定“黄忠梅将借款汇至程家荣账户,程家荣将借款利息还至黄忠梅账户……”对该事实的认定程序上存有瑕疵,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但原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根审判员 王雪霞审判员 穆春领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陆漫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