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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三商初字第7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宣利红与被告李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利红,李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三商初字第704-1号原告宣利红,身份证号码152123197108190624,女,1971年8月19日出生,个体经营者,住内蒙古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高丰家园3号楼3单元302室。被告李玉平,身份证号码230122196602130851,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河东街八委六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利红与被告李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利红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李玉平以阿荣旗第一路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在扎兰屯市交通运输局中标的扎兰屯市行政村街巷硬化工程第三合同段尚存工程款200万元。并已提���18个车库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宣利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玉平以阿荣旗第一路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在扎兰屯市交通运输局中标的扎兰屯市行政村街巷硬化工程第三合同段尚存工程款200万元。冻结期间扎兰屯市交通运输局不得对阿荣旗第一路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或李玉平等清偿,如果扎兰屯市交通运输局要求偿付,由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提存该工程款;二、查封原告宣利红所有的坐落于内蒙古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惠民小区内每个车库面积为21.29平方米的18个车库(车库门牌号分别为39号、48号、49��、51号、52号、57号、58号、66号、68号、69号、70号、74号、75号、76号、77号、78号、82号、85号)。查封期间由原告宣利红保管、使用,不得转卖、抵押、毁损。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宋国强人民陪审员  王 利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吕亚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