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6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丁桂弟、陆惠芳等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陶维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丁桂弟,陆惠芳,丁红明,丁红萍,陶维成,常州红良物流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60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东横街2号六楼。负责人李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利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桂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惠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红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红萍。委托代理人李玉龙,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维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红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潞城街道政成村杨草头54号。法定代表人刘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凌,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许坚。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桂弟、陆惠芳、丁红明、丁红萍、陶维成、常州红良物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5)太城民初字第00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以当事人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34元,减半收取为1467元,由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东代理审判员 裘 实代理审判员 赵 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韩泽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