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105号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5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澄,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徐琴,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何某某,男,1980年11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收120元,此款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邬 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易江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