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53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105号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5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澄,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徐琴,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何某某,男,1980年11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收120元,此款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邬 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易江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