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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1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赵培灿与区耀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兴县新城镇金永利皮革行,区耀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21民初78号原告新兴县新城镇金永利皮革行,经营者赵培灿,男,汉族,个体户,住新兴县。被告区耀新,男,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兴县新城镇金永利皮革行诉被告区耀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材料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兴县新城镇金永利皮革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80元,减半收取130.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伟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梁瑞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