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1民算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算4号申请人范茂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存贤、张飞华。被申请人温州双威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永兵。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范茂旭申请被申请人温州双威进出口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中,申请人范茂旭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温州双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院认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范茂旭有权请求撤回申请。且,申请人范茂旭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范茂旭撤回对被申请人温州双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蔡木义审  判  员  孙娟娟审  判  员  张坚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戴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