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曹正文与重庆百花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正文,重庆百花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曹明福,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文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0064号原告曹正文,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某某,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某某,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百花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曹明福,男,195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黄文荣,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正文诉被告重庆百花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曹明福、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正文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正文在本案诉讼期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曹正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正文撤回对被告重庆百花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曹明福、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文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正文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童 欢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韩文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小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