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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民辖终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蔚长征管辖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文贵,蔚长征,徐慧芝,赵元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民辖终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文贵,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忻州市忻府区长征办张家庄号。委托代理人苏长玲,北京市京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蔚长征,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居忻府区慕山路君苑小区层。原审被告徐慧芝,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太原市万柏林区杜儿坪街办河龙湾村杏花街号户。原审被告赵元丁,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云中山北路号号楼单元层东。上诉人赵文贵不服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15)忻民初字第7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赵文贵称,本案存在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不能同案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本案应由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诉房屋位于海南省三亚市田独镇榆红村,涉诉土地属于当地村民的宅基地,该房屋的建设经榆红村村委会、田独镇政府以“新农村建设”批准规划,并委托上诉人办理相关手续及建设事宜。该房屋拆除也系政策变更所致,涉及范围极广,牵扯人数与机构众多,关系错综复杂,只有经由当地法院审理方能查明事实、明确责任划分,也更有利于统一尺度。考虑本案实际情况,请求依法撤销(2015)忻民初字第799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实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诉房屋不属于政策性房屋,应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上诉人赵文贵和原审被告赵元丁的住所地均在忻州市忻府区,故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赵文贵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慧波审 判 员  刘海霞代理审判员  王婵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忠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