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8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程某与方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249号原告:程某,城镇居民。被告:方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对被告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 判 员 胡发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余鑫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