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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终字第9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刘希华与李德林、郝占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希华,郝占山,李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974-1号申请执行人刘希华,男,农民。被执行人李德林,男,农民。申请执行人郝占山,男,农民。本院在执行刘希华与李德林、郝占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郝占山已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