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三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邓远兵与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远兵,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873号原告:邓远兵。委托代理人:程万国,新疆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绵竹经济开发区江苏工业园南通路1号。法定代表人:谢世千,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柴建伟,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军。被告: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长沙南路8号9层。负责人:冯小博,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审理原告邓远兵与被告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远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75.2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15137.60元,剩余15137.6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刘 萌人民陪审员 张成胜人民陪审员 武凤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郑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