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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成都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成义、范红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成义,范红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1691号原告成都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王敏,经理。委托代理人梅松,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义,男,汉族,1970年1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范红玲,女,汉族,1971年6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成义、范红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成义、范红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成义、范红玲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成都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 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