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成都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成义、范红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成义,范红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1691号原告成都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王敏,经理。委托代理人梅松,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义,男,汉族,1970年1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范红玲,女,汉族,1971年6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成义、范红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成义、范红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成义、范红玲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成都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 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