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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丁伟与姜立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伟,姜立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204号原告丁伟。被告姜立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伟诉被告姜立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伟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伟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丁伟承担。审判员  高庆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崔光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