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执字第003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xxx与被执行人尚xxx、刘xxx、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x,尚xxx,贺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369-9号申请执行人刘xxx。被执行人尚xxx。被执行人刘xxx。被执行人贺xxx。申请执行人刘xxx与被执行人尚xxx、刘xxx、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176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贺xxx在府谷县xxx有限责任公司的2.86﹪股权及收益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助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白文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