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执复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石明英等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娥,石明英,黄伟,黄绍伟,何小香,郑启洋,林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执复3号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张素娥,女,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工业中路**号**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504021977********。申请执行人石明英(异议人),女,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黄伟(异议人),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黄绍伟(异议人),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何小香(异议人),女,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启洋,男,195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小英,女,195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复议人张素娥因不服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元法院)(2015)元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三元法院审查查明,在执行过程中,该院拟拍卖的被执行人郑启洋、林小英名下位于三明市三元区龙船巷4幢601、602室房产(以下简称执行标的物)在处置前,申请执行人石明英、黄伟、黄绍伟、何小香(以下合称申请执行人)称因债权无法得到清偿,该房产拍卖时若价格合适其要行使优先购买权,该请求得到三元法院认可。2015年9月17日该院以评估价632400元第一次将上述房产挂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并在相关事项上红字备注“在同等价格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有优先购买权”,第一次挂拍流拍;2015年10月9日经降价后以537540元挂拍,第二次挂拍也流拍;2015年11月11日再次降价以430000元,第三次挂拍开拍前申请执行人电话咨询承办法官,被告知无须报名可等拍卖结束后,再征求申请执行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2015年11月28日申请复议人张素娥在指定的期限内向该院缴纳了保证金60000元,并经多轮竞价以470000元最高价竞得上述房产。拍卖结束后,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称,在以上事实基础上,该拍卖因承办法官对拍卖程序解释出错致使申请执行人应受到保护的权益得不到保护,请求撤销该次拍卖,予以重新拍卖。三元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为案件执行债权人其债权无法得到清偿时,依法对拍卖执行人的财产享有优先购买权。申请执行人的优先购买权虽得到该院的认可,但在拍卖过程中被该院工作人员错误告知行使优先购买权不用报名参加拍卖,违反了拍卖规则,致使申请执行人的优先购买权被剥夺,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作为执行行为的拍卖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以执行行为违法为由而提出执行异议的理由成立。综上,三元法院作出(2015)元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撤销三元法院2015年11月28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郑启洋、林小英名下位于三明市三元区城关龙船巷4幢601、602室房产的行为。申请复议人张素娥不服上述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是三元法院2015年11月28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本次执行标的物的拍卖合法、有效,优先购买权人必须参加拍卖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不能因为法院工作人员的失误而撤销拍卖。二是如果撤销拍卖,三元法院应按违约双倍赔偿其已缴纳的保证金。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三元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相同。本院认为,在无法定事由或者相关证据证明申请执行人拥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三元法院以申请执行人优先购买权被剥夺,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为由而撤销拍卖于法无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15)元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二、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对石明英、黄伟、黄绍伟、何小香的异议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炬火代理审判员 黄种杰代理审判员 郑建昆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余春燕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