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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与严顺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严顺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06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法定代表人诸伟元。被执行人严顺柱。2016年1月6日,本院收到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的申请,要求依据其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西土资罚[2015]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严顺柱拆除其在本市三墩镇华联村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及水泥地坪,并恢复土地原状。在审查过程中,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申请执行的权利,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撤回对严顺柱强制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俊洁代理审判员  赵锋明人民陪审员  狄建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何治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