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执字第00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吴云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云秀,梁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执字第00655号申请执行人吴云秀。被执行人梁升华。申请执行人吴云秀与被执行人梁升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8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云秀于2015年10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的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梁升华已履行协议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立付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童传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