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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干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傅某女与杨某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傅某女,女,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委托代理人聂子松,江西井冈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女与被告杨某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自行协商好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罗文小审 判 员  吴祥考代理审判员  周雅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