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刑更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00180号罪犯肖富仁,现在陕西省曲江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9日作出(2012)莲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富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30日止),罚金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1月28日本院以(2014)西中刑减字第0166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准予减刑九个月(余刑执行至2016年4月30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曲江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6年1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公示。于2016年1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天祺、王章桦,执行机关陕西省曲江监狱指派警官杨睿,社区代表李春萍出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富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7个。本院认为,罪犯肖富仁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富仁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高小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雯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