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四(民)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申毛妮与上海骏琪玛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毛妮,上海骏琪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四(民)初字第943号原告申毛妮。委托代理人朱燕,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骏琪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文圣。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毛妮与被告上海骏琪玛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毛妮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毛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申毛妮负担。审 判 长 顾晨毅审 判 员 周逸敏人民陪审员 沈加隆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芙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