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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高小玉与XX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XX,高小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委托代理人方学爱。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小玉。委托代理人徐传祥,系南京市江宁区周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XX因与被申请人高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镇民终字第00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XX称:我没有收到二审法院的开庭传票和判决书,二审法院缺席判决属程序违法,导致判决结果有误。请求贵院对该案进行再审。被申请人高小玉辩称:二审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正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XX的欠款事实清楚,一审判决其给付高小玉56000元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XX上诉后,本院根据XX自己所提供的文书送达地址送达开庭传票,程序合法。XX没有到庭,本院缺席审理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符合法律规定。综上,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XX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章晓东审判员  冷德华审判员  成宝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邰德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