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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271号原告陈某某,女,32岁,农民。被告张某某,男,36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