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271号原告陈某某,女,32岁,农民。被告张某某,男,36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