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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4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王其能与吴伟良、徐春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其能,吴伟良,徐春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4944号原告:王其能,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宅树下村96号。委托代理人:施天荣,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伟良,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马架龙村3号。被告:徐春红,女,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马架龙村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其能与被告吴伟良、徐春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其能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其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其能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高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卢隽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