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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1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白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21刑初22号公诉机关民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某,男,生于1974年9月22日,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2015年11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民勤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公诉刑诉字(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民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夏季,被告人白某某在民勤县红沙岗放牧时,发现红沙岗镇村民石某某散养的毛驴,便骑摩托车将其中3头赶回自己家中。后用皮卡车将所盗毛驴拉至民勤县三雷镇村民委某某家中,委托其联系买家。经委联系,白将3头毛驴出售给民勤县三雷镇下管村一社村民李某甲,得款8000元。2015年七八月份,被告人白某某在民勤县红沙岗镇榆树井子滩放牧时,又发现石某某散养的毛驴,便先后三次骑摩托车将价值26200元的6头毛驴赶回自己家中,用皮卡车将盗得的毛驴拉回委某某家中,委托其联系买家。经委联系,白将其中4头毛驴出售给民勤县苏武乡村民李某某,得款15400元,另外2头毛驴出售给民勤县三雷镇村民李某甲,得款520元。综上,被告人白某某先后盗窃作案4次,盗窃毛驴共计9头,价值34200元,出售后赃款全部挥霍。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退赔了失主石某某全部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失主石某某的报案陈述,证人委某某、陶某某、李某、李某甲、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估价鉴定意见书,部分赃物无法估价的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民勤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白某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并退赔了失主全部损失,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秀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富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