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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吴芳芬诉被告郭正、周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芳芬,郭正,周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230号原告吴芳芬委托代理人吴锋,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郭正委托代理人李汉文,湖北省罗田县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周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芳芬诉被告郭正、周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芳芬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芳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芳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元由原告吴芳芬负担。审判长  张七林审判员  彭 萍审判员  高志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闵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