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吴芳芬诉被告郭正、周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芳芬,郭正,周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230号原告吴芳芬委托代理人吴锋,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郭正委托代理人李汉文,湖北省罗田县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周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芳芬诉被告郭正、周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芳芬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芳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芳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元由原告吴芳芬负担。审判长 张七林审判员 彭 萍审判员 高志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闵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