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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刑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王某甲、孙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孙某甲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河刑初字第0024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河检诉刑诉(2015)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孙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茜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王某甲未经许可,非法制作游戏“部落冲突”的外挂程序“鼎鼎机器人”,并将该程序交由被告人孙某甲放在其淘宝网店,以50元至740元不等的价格,以月卡、季卡、半年卡、年卡的形式进行销售。截止2014年12月23日,该店铺累计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617721.74元。经鉴定,该外挂程序修改“部落冲突”软件的运行程序,可以改变“部落冲突”软件的运行过程及结果。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孙某甲非法发行互联网出版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孙某甲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是立功,可以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投案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孙某甲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不表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王某甲未经许可,非法制作游戏“部落冲突”的外挂程序“鼎鼎机器人”,并将该程序交由被告人孙某甲放在其淘宝网店,以50元至740元不等的价格,以月卡、季卡、半年卡、年卡的形式进行销售。截止2014年12月23日,该店铺累计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60余万元。经鉴定,该外挂程序修改“部落冲突”软件的运行程序,可以改变“部落冲突”软件的运行过程及结果。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提供重要线索,使其他案件得以侦破,并退出非法收入5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孙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非法收入40万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甲、孙某甲庭前供述,证人王某乙、刘某、孙某乙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远程勘验笔录,检验鉴定报告,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缴款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孙某甲违法国家规定,销售游戏外挂程序,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孙某甲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构成立功,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孙某甲积极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情节,结合其社区调查意见,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十万元,余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孙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十万元,余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祖超代理审判员  左文洁人民陪审员  赵秋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丁雪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