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1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05-24
案件名称
哇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当事人
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1刑更1742号 罪犯哇,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掸族,缅甸国籍。文盲,原住缅甸木姐市道街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本院于二○○四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04)昆刑三初字第6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判,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以(2005)云高刑终字第439号刑事判决书,驳回原判,维持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七年三月五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云高刑执字第472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二○○九年四月十五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云高刑执字第629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刑满后驱逐出境。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四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被评为二○一四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4月15日起至2023年7月14日止)。刑满后驱逐出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 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顾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