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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刑更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朝刚抢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刑更101号罪犯李朝刚,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作出(2007)长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朝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已交1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6月26日以(2012)晋市法刑减字第6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又于2014年8月6日以(2014)晋市法刑减字第3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5)晋城监减字第791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朝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至2015年7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4次、监狱嘉奖2个。上述事实,有罪犯李朝刚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朝刚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朝刚予以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