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李思妤与钟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思妤,钟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651号原告李思妤,女,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钟亮,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思妤与被告钟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思妤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思妤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思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6元,减半收取1253元,由原告李思妤承担。审判员 彭 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胜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