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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马天明与姜彩范、吉林省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天明,姜彩范,吉林省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63-2号原告马天明,现住榆树市。被告姜彩范,现住榆树市。被告吉林省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凤贤,系经理。原告马天明诉被告姜彩范、吉林省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天明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天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1040元,减半收取15520元由原告马天明承担。审判员  王洪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艳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