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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2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马鹏庆与金晓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2民初124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伯福,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付华,甘肃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2016年2月1日原告马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少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