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3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林则合与王英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则合,王英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3民初176号原告林则合,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筱埕镇官坞村旭升东路31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296907035879。被告王英论,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凤山镇闽源城路5号706室,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6212050016。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则合与被告王英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则合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则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97元,减半收取2048.5元,由原告林则合负担。审判员 李 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丽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