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民初3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宁津县汇洋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沈阳鑫久旺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津县汇洋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沈阳鑫久旺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328-1号原告宁津县汇洋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张大庄乡清明寺。法定代表人冯晓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沈阳鑫久旺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卫工南街8-1号1402。法定代表人王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津县汇洋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鑫久旺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告沈阳鑫久旺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账户21×××27内的存款14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7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祝华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福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