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万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武俊辉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武俊辉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万民初字第468号原告陈某某,女,2015年4月2日生。法定代理人陈祥娟,女,1983年5月20日生。被告武俊辉,男,1980年6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武俊辉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睢明合审 判 员 赵迎春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颜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