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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83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柴振明与唐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8377号之一原告柴振明,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唐鼎,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原告柴振明诉被告唐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柴振明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振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0元,由原告柴振明负担。审 判 长 张     弘审 判 员 杨     奕人民陪审员 王  丽  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胡凤麟,沈世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